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几种情况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无法抵扣)。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自然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自2021年4月1日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10万)的,免征增值税。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3.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收取佣金,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税务机关代开普票或专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4.符合调件的货车司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六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办理了税务登记、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证件、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货车司机,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个人发生应税行为要想代开专票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依法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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