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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发布施行《交割细则》等修正案

发布时间: 2012-11-23   作者:   来源: 人民网  
摘要: 大商所发布施行《交割细则》等修正案

据大商所网站消息,为贴近市场需求、便利交割,进一步发挥市场服务实体的功能,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并报告中国,大商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中交割配对原则、增值税专用发票流转和未按时交付发票的处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规则修正案予以发布。修改后的规则自2012年12月3日起施行。

在交割配对原则的修改上,一是将原规定的直接对买卖双方持仓以“最少配对数”原则配对,改为先按仓库汇总用于交割的卖方仓单,再与买方持仓按“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仓库;然后将配好仓库的买方与持有该仓库仓单的卖方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交割对应的买卖双方。相应地,配对时间由原规定的“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滚动交割为“配对日闭市后”)对买卖双方进行配对、“最后交割日闭市后”(滚动交割为“交收日闭市后”)对卖方不同仓库的仓单与买方进行配对,调整为在“最后交割日闭市后”(滚动交割为“配对日闭市后”)统一进行。二是滚动交割配对选取买方客户时,将“持仓时间最长买持仓优先”的原则修改为只要客户持有时间最长的持仓,该客户的所有持仓均优先配对。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上,由于交割配对时间调整,因此原规则规定的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日期由“最后交易日后1个工作日内”调整为“最后交割日后1个交易日内”。上述规则修改后卖方获悉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时间也相对延迟,将卖方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由“最后交割日闭市前”调整为“最后交割日后7个交易日内”。

此外,修正案完善了会员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一是原条文中规定的“交割当月”的表述予以删除。二是将收取滞纳金的时间由交割月下一个月起修改为“会员应交而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起”,将提交发票的最后期限由交割月下一个月的“月底”修改为在会员应交为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起“超过30个自然日”。三是为明确买卖双方之间的损失补偿关系,明确剩余货款的归属,对罚款规定进行修改,规定“交易所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收取赔偿金,与滞纳金一并补偿给买方会员”,并指明“上述款项从该会员在交易所预留的交割货款金额中扣除,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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