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贸易资讯财经要闻 > 财政部解答差旅费新规 出差不要求必须入住定点饭店

财政部解答差旅费新规 出差不要求必须入住定点饭店

发布时间: 2014-10-18   作者:   来源: 新华网  
摘要: 财政部解答差旅费新规 出差不要求必须入住定点饭店

    财政部办公厅昨日公布了新制定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其中明确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不要求必须入住定点饭店,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须按标准缴纳伙食费。

    财政部去年底重新修订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政部表示,此次发布解答,主要是针对部门和人员在新规执行中咨询较多的一些具体问题。据新华社

    1

    问: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如何交伙食费?

    答: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2

    问: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咋交市内交通费?

    答: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3

    问:出差人员实际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答: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4

    问:中央在京单位人员到远郊区县公务如何报销差旅费?

    答:中央在京单位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远郊区县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北京市远郊区县是指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

    5

    问:经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如何报销?

    答: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6

    问: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路费如何报销?

    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7

    问: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答: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8

    问:是否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卧?

    答: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9

    问:可坐软卧而改乘软座的是否补助?

    答: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10

    问:出差从驻地到机场交通费咋报销?

    答: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自然天数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11

    问:工作人员出差是否要住定点饭店?

    答:新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不要求出差人员必须入住定点饭店,从2015年起,财政部也不再组织招标采购出差的定点饭店。

    12

    问:司局级以下是否要求2人住1间房?

    答: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实行分地区按级别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

Tags: 本文暂无Tags!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

评论内容: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关于马洲贸易网 | 电子商务 | 技术支持 | 服务报价 | 联系我们
© 2011 21de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 靖江市企业家协会   靖江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靖江市企业家协会 苏ICP备13025694号

苏公网安备 32128202000322号

马洲贸易网 上海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