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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券业创新发展意见:还权于市场 重塑竞争力

发布时间: 2014-05-16   作者:   来源: 新华网  
摘要: 证监会券业创新发展意见:还权于市场 重塑竞争力

  《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15日公布,“三大招”共计15条。这是新“国九条”发布后,监管部门公布的首份落实文件。

  市场人士对比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指出,正式发布的文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较大调整,一些考虑尚不成熟、存在争议的内容未纳入,其他内容在大幅压缩后公布,“干货”较多。消息人士透露,部分“干货”下一步或有细则出台。值得关注的是,在推进监管转型方面,行政管制权力受到了严格限制,对市场松、对监管紧的制度安排将创新主导权还给市场。

    浓缩版“协十条”

    对于15日发布的《意见》,业内人士普遍理解为此前证券业协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浓缩版。

    此前,证券业协会这份被称为“协十条”的征求意见稿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其中提出的确立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负面清单”、逐步实现“法无禁止即可为”以及对私募市场、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详尽描述引起市场高度关注。此次正式发布的《意见》对“协十条”进行了较大调整。

    例如,“协十条”中的第二条“建立开放竞争的行业格局”、第三条“拓展证券经营机构基础功能”、第四条“拓宽证券经营机构融资渠道”合并成为“第一大招”——“建设现代投资银行”;第五条“支持开展业务(产品)创新”、第六条“推动传统业务转型升级和互联网业务创新”及第七条“大力发展私募市场”合并成为了“第二大招”——“支持业务产品创新”,其他内容则调整组成了“第三大招”——“推进监管转型”。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中有关长效激励机制、登记结算、“负面清单”等内容被删除。风控合规相关内容大幅压缩,从两大条变成了一小项以免淡化创新主题。

    “调整完成之后,文件篇幅压缩到几千字以内。”业内人士透露,虽然从最终框架看调整颇多,但整体基调并未发生太大变化,一些内容修改完善后更显务实。

    他表示,调整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对尚未取得行业共识的一些业务内容进行了调整,比如质押回购等创新业务尚存争议,最终发布的意见对其进行了修改;二是大幅浓缩并不意味着意见中提及的创新业务重要性下降,创新仍是主题,所以对风控合规的内容进行了压缩;三是存款保证金制度、一参一控、“负面清单”管理等问题市场关注度高,这些重大政策仍需时间研究考虑。不管如何修改,目的仍在于激发行业和市场自主的创新能力。

    重塑券业竞争力

    《意见》涉及范围颇多。首先,证券业经营领域拓宽。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支持开展固定收益、外汇和大宗商品业务,支持融资类业务创新,稳妥开展衍生品业务,发展柜台业务,支持自主创设私募产品。其中,与新“国九条”一致,对私募业务专门着墨,指出将逐步实现对证券经营机构自主创设的私募产品实行事后备案。

    其次,基础功能的恢复。以支付、托管结算、销售交易为代表的基础功能缺失,是业务和产品创新的技术型壁垒。其中,支付、托管与结算功能主要通过账户来体现,销售交易功能则以做市和机构客户发展为前提。现阶段,统一账户平台的建设,以及股转系统做市商的推出,有望成为支付、托管结算和交易功能恢复的第一步。

    再次,传统业务的创新初现端倪。2012年以来经纪投行和资管等业务领域的创新让人感觉并不解渴,融资融券可以视为经纪业务的延伸,资管变为了银行继信托之后的又一通道。

    对于此次的政策安排,长江证券分析师刘俊分析认为,业务创新空间广阔。比如拓展证券经营机构基础功能,将大幅提升证券公司的金融中介功能,甚至颠覆目前的盈利模式。实力雄厚的个别大型券商将脱颖而出,优质的中小券商也有望在创新中培育专业优势,但没有资源优势、过度倚重经纪业务、改革不积极、估值虚高的公司将被市场抛弃。随着制度变革和基础功能恢复,经纪业务将呈现机构化、网络化的新趋势;资管有望成为真正的财务管理机构,而一级市场政策变革将构建上下游一体化的投行业务链条。

    相关细则待出台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公布的文件篇幅不大,但该提的大方向都提到了,细节方面可能要等未来相关细则来明确。”有券商高管解读意见时表示,从征求意见稿来看,监管部门已经对私募、互联网金融、资管等多个业务有了成熟的发展思路,虽然最终发布的版本未有披露,但足以让业内领会大致方向。

    消息人士透露,《意见》内容较为丰富,具体操作方面还会有细则出台。总的思路是把创新的话题交给市场主体,政府管好自己该管的事。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的一大主题涉及推进监管转型,明确提出要转变监管方式,深化审批改革,放宽行业准入,实施业务牌照管理。这一主题的篇幅之大远远超过以往。

    “真正意义上的券商创新政策,离不开监管模式的转变、融资渠道的拓宽和激励机制的构建。这也是为什么现阶段的创新不同于2012年以来的创新。如果说2012年的券商新政是基于原有制度不变基础上的业务松绑,那么现阶段的创新将首先变革原有制度体系。”刘俊分析认为,从新“国九条”等政策看,本轮监管体系的改革基于两个前提,一是以支持引导业务创新为前提,强调规则的确立和事中事后监管;二是以最大可能地缩小寻租空间为前提,通过证监会的部门调整和权限下放,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地位。“只有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中国证券业才能诞生出如监管层所期待的,具有系统性、国际化的一流投资银行。”

    金融领域的监管与业务的发展息息相关。以理财业务为例,观察2005年以来银监会和证监会对理财业务的政策变动不难发现,监管思路的差别导致了理财业务竞争格局的巨大差异。2005-2006年,银监会确立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规范;2007年底将理财产品批准改为报告制,并就银行信托理财业务领域的合作出台明确的业务指引;2008年底银行理财产品规模已接近1万亿元。与此同时,2005年相继出台证券法、公司法之后,监管部门专注于券商风险的监管,券商理财业务的总体规模落后于银行。(蔡宗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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