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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方拟允许券商发行新型融资工具

发布时间: 2013-03-04   作者:   来源: 人民网  
摘要: 中国官方拟允许券商发行新型融资工具

  中新社北京3月3日电 (陈康亮)中国证监会3日公布《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拟在对现有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有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允许券商按照规定发行收益凭证这一新的融资工具。

  所谓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依照《暂行规定》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利率,基础商品、证券的价格,或者指数。

  上述负责人强调,由于历史原因,券商的融资渠道较少,缺乏持续有效的长期融资渠道。新规的起草旨在积极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

  《暂行规定》重点对收益凭证作了规定:收益凭证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还可以向单一客户定向发行;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和客户的需求,自行约定收益凭证的期限;收益凭证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发行、转让;证券公司公开发行收益凭证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证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非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在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业协会备案;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收益凭证,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合格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

  该负责人还指出,《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证券公司境外发债没有禁止性规定,为预留政策空间,《暂行规定》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在境外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报证券业协会实施备案管理。

  事实上,早在去年12月27日,证监会已发布并施行《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扩充了券商次级债的内涵,并对券商次级债机构投资者范围、次级债的期限、流通转让、发行借入流程等方面进一步放宽,亦旨在拓宽券商融资渠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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