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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退休身份,劳动关系为何不成立?

发布时间: 2021-03-30   作者:靖江企业家会刊编辑   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摘要: 隐瞒退休身份,劳动关系为何不成立?

案情简介

 

1962年出生的夏某,原系某集体企业职工,于2012年办理提前退休。2014年3月,夏某隐瞒了自己已经退休的事实,入职某公司从事冲床操作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5月,夏某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挤伤手指。

 

2017年10月,夏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仲裁委裁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裁决结果,人社部门认定夏某为工伤。2019年7月,夏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9万余元。在举证过程中,公司知悉了夏某已经办理提前退休的事实,向社保部门申请提取了相关证据,并当庭提交。

 

争议焦点

 

夏某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他是否还能享受工伤待遇?

 

裁决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核实,撤销原先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的裁决,认定夏某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后经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夏某赔偿金1.5万元。

 

案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该规定,相关人员,不论其是否达到退休年龄,均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夏某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夏某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夏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自始不成立还是可撤销?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此条款虽然是针对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作出的规定,但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笔者认为应同样适用。本案中,如果夏某以真实身份入职,由于他属于劳动关系的非适格主体,双方只能建立劳务关系。他隐瞒了已经办理提前退休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事实,属于以欺诈的方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始不成立。

 

第二,劳务关系中的民事侵权赔偿与劳动关系中的工伤待遇有何区别?夏某所受伤害按何标准主张赔偿?

 

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存在较大差异。

 

一是获得赔偿的法律基础不同。获得民事侵权赔偿,是指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依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基于另一方的民事侵权行为,拥有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工伤待遇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亡后,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权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主张相关待遇,其法律基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是归责原则不同。民事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平原则。工伤待遇则适用无过错原则。

 

三是责任主体不同。民事侵权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侵权人,即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工伤待遇支付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本案中,夏某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按照相关规定,劳务提供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赔偿原则获得赔偿。因此,夏某所受伤害,应由用人单位以民事侵权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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