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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实控人不得通过财产转移等方式逃废债务

发布时间: 2021-02-01   作者:   来源: 东方财富  
摘要: 企业及实控人不得通过财产转移等方式逃废债务

原标题:企业及实控人不得通过财产转移等方式逃废债务

  日前,间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具发行无偿划转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企业及控股、人不得通过财产转移、等方式逃废债务,蓄意损害持有人合法权益。

  《通知》规定,企业无偿划出资产的,应严格按照《间市场非金融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格体系》PZ-6表要求披露无偿划转信息及进展。企业无偿划产构成重大资产的,应参照上述要求及时披露。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知》提到,企业拟无偿划转资产,由于划出资产导致减少10%,或由于划出/划入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或导致丧失重要子控制权的,应及时通知召集人。召集人应在知悉上述事项后,严格按照《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规程》及时召集持有人会议,商议偿债保障安排。触发投资人保护条款的,企业及主承销商还应按照发行文件约定履行投资人意见征集及相关救济措施。

  《通知》要求,企业应充分尊重,强化契约精神和法治意识,针对无偿划转事项,积极制定存续债务融资工具处置方案及持有人权益。企业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蓄意损害持有人合法权益。

  存续期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规程》开展对无偿划转事项的监测、排查,做好对企业的辅导、督导工作,并协助发行人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协调以及持有人权益保障的制定。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规定及约定,忠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切实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师事务所、事务所等为无偿划转事项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应诚实守信、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独立审慎出具专业意见。

(文章来源:城市金融报)

(责任编辑:DF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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