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再融资对A股冲击望缓解


商业银行资本红线划定 新规拓宽资本补充渠道
昨日,银监会在官网上披露,根据巴塞尔Ⅲ制定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要求到2013年末,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为9.5%;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为8.5%。虽然要求没有降低,但银监会同时发布《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近期,境外监管机构纷纷放松对银行业的资本要求。不过在《意见》出炉之前,权威人士已证实中国银行业不会延迟实施巴塞尔Ⅲ,《办法》如期落定已是铁板钉钉。在昨日披露的《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中,银监会明确,对储备资本要求(2.5%)设定六年的过渡期:2013年末,储备资本要求为0.5%,其后五年每年递增0.4%。到2013年末,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6.5%、7.5%和9.5%;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5%、6.5%和8.5%。
银监会称,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已经满足《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资本补充渠道狭窄或破
不过《办法》落地之后,将直接导致银行业务拓展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农行高级经济师孙伯银博士认为,银行业普遍对新规落地后的影响持谨慎态度,“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会导致银行的惜贷心理加重。”
为克服上述问题,银监会发布配套性的《意见》来推动和规范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创新,拓宽资本补充渠道。
目前,银行资本补充主要依靠自身利润留存、发行普通股和少量次级债券。在这些方式中,发行普通股对市场的冲击力较大。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鼓励国内银行在境内外市场发行各类合格资本工具有助于减轻银行发行普通股对资本市场的压力,丰富金融市场投资品种,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
《意见》分别设置了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触发条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采用数量化的触发指标,设定为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与巴塞尔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有助于降低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发行成本。二级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采用了监管判断的原则性方式,符合巴塞尔Ⅲ的原则性要求,同时兼顾了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兴业银行资金运营中心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建议在资本工具创新方向上进行的尝试
1.在非累计优先股上,争取让其成为补充资本的手段;2.在可转债上需要作出突破,与现在的可转债规定时间期限不同的是,可以在触发条件上作出新的定义;3.在次级债和混合资本等工具上,重新界定条件都有望成为新的资本补充工具。
长期利好股市
《意见》在《办法》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非普通股新型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和损失吸收机制。在本金损失吸收机制方面允许采用减记、转股两种方式,允许和鼓励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在发行协议中自主设定减记或转股条款。
这在业界被视为是变相放松对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对投资者来说,如果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较高,他们融资的冲动就更强烈,拓宽融资渠道之后,也就意味着银行不再过度依赖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市场流动性将更加充裕,银行再融资对资本市场的冲击压力将减轻,利好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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