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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案在沪宣判 李旭利被判4年罚金1800万

发布时间: 2012-11-24   作者:   来源: 新华网  
摘要: “老鼠仓”案在沪宣判 李旭利被判4年罚金1800万

    备受关注的李旭利“老鼠仓”案23日在上海宣判,李旭利被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违法所得1000余万元予以追缴。

    李旭利,生于1973年,硕士研究生,原系交银施罗德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兼蓝筹基金基金经理。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1年8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执行逮捕。

    去年11月29日,经证监会通报,2009年2月28日至5月25日期间,李旭利利用职务便利,指令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两只,两个月内,上述两只股票的累计买入金额约5226.4万元,获利总额约为1071.6万元。

    经公安侦查查明,李旭利于2005年8月8日至2009年5月25日,利用未公开信息,非法交易股票2只,非法获利金额达1071.57万余元。其间,李旭利为逃避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股票交易规定的监管,指使其亲属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在本市五矿证券某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并控制了上述证券账户的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利用这些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蓝筹基金、成长基金、精选基金买入或卖出同一股票,牟取非法利益。

    案发前,李旭利获悉其被证监部门行政稽查,即逃匿,并断绝了与原有社会关系的一切联系。2011年8月13日,李旭利在北京被抓获,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今年6月12日上午,该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同年11月23日,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法获利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

    在昨天的宣判过程中,主审法官在对本案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几大争议焦点一一回应后,现场宣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114号的文件判决,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800万人民币。同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0715742.36元予以追缴。

    庭审现场,李旭利辩称,指定李智君买入涉案股票是基于其本人对股市的专业判断,而非基金公司将对两支股票进行建仓的信息,为了证明其自身的专业素养,他还曾当庭表示,自己“看不上其他基金经理的水平”。

    对此,法院认为,是否基于专业判断应严查客观事实,如果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在交易时掌握了未公开信息,且交易行为在信息所设之时在时间上具有紧密联系,即可认定行为人系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本案事实显示,李旭利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基金公司将对工行、建行股票进行建仓的信息后,指定他人为其买入大量上述股票,且买入股票时间发生在基金建仓期间,由此可以认定李旭利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法院宣判后,李旭利神情淡定,当庭并未表示要上诉。不过,据李旭利辩护律师朱有彬表示:“不能接受判决结果,判决依据在逻辑上是有罪推定,将尽快提起上诉。”记者 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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