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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优先股、永续债会计处理应按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

发布时间: 2014-01-20   作者:   来源: 搜狐网  
摘要: 财政部:优先股、永续债会计处理应按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

   阿思达克通讯社1月20日讯,中国财政部周一公布了《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优先股与永续债的会计处理应根据经济实质及合同约定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确定其分类为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

   文件指出,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取决于发行金融工具的企业是否承担合同义务,而不取决于结算该工具时企业交付现金还是自身权益工具。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判断其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确定发行的金融工具的会计属性,同时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对于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无论其法律名称中是否包含“债”,其利息支出都应作为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其回购、注销等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股”,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原则上按照借款费用进行处理,其赎回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文件并对主要账务处理及财务报表列示作出规定,账务处理增加“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面值)”、“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利息调整)”及“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报表披露增加“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项目。

  根据金融工具准则规定,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但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交换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1.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2.企业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此前 永续中票由于满足“约定赎回,到点递延”的特征,即发行方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支付,符合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的特点,因此可计入权益工具。

  发稿:任海霞/古美仪 审校:周晓峰/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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