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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 “套路贷”团伙现形 有公证员栽进去了

发布时间: 2019-06-20   作者:   来源: 中金网  
摘要: 以房养老 “套路贷”团伙现形 有公证员栽进去了

  近日,北京朝阳检察院受理了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涉嫌“套路贷”的案件。第一财经记者从多位案件知情人士了解到,有多名公证员涉及该案,目前已被警方逮捕。

  接近警方和公证处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今年2月,朝阳警方正式批捕王某、王某杰等多名公证员,其中8人来自方正公证处,2人来自国立公证处。和他们一起被逮捕的还有放贷公司的代理律师李某杰。警方调取了相关人员的银行账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近年来,一系列“以房养老”型的套路贷案件,一些老年人抵押房产进行投资、消费时,房屋被陌生人强行贱卖,不法分子利用公证程序绕开法庭审判,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

  只是因为在公证处签了一摞和借款相关的合同,这些老人们和他们家庭的命运就从此一落千丈。

  “签了这些协议,相当于签了一份卖身契。”有法律人士表示,“而公证书是证据之王,法院可以不加审查地认定公证的效力,想推翻是非常困难的。”

  据央视等诸多媒体报道,2014年以来,马宁(鑫义众择)案、赵海佳案、广艳彬案、新元酵素案、中安民生等与房产套路贷相关的非法集资案相继爆发。据第一财经记者不完全统计,仅这几个案件涉及的房产就多达1200套。

  尽管这些案件都被警方破获,理财平台的实际控制人被逮捕或判刑,但案件的“套路贷”操作环节,由于法律文件完备,对司法部门而言依然棘手。目前,一些老人作为投资者又是借款人,正面临失房的后果。

  有的老人不过借了20万元,就遭遇不法分子设计好的层层转贷、伪造公证文件,最终霸占房产。众多老人因此至今无家可归。

  针对各地出现的非法套路贷活动,司法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纷纷加大监管力度,弥补制度漏洞。不过,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套路贷也在不断进化升级,一些理财公司打着“让房子替去你去赚钱”、“盘活不动产”等幌子继续吸引投资者。

  “此类套路贷受害人中大部分都是老年人,法律知识欠缺,识别骗局的能力不足,很多人到现在还搞不清楚为什么签完一堆合同,就被赶出了家门。”前述法律人士表示。他建议老年人不要轻信花言巧语,签署法律文件之前一定要看清看懂内容。

  一纸合同净身出户

  2017年9月7日上午,年近70的退休公务员腾玉琴正从菜市场回家,却看到家门被撬,数名纹身壮汉守在门口。

  她急忙报警,但无济于事。她被告知,她欠了别人数百万元,对方已经把她的房子过户了,当天是来收房的,说什么也不让进门。

  究竟是欠了谁的钱,腾玉琴到今天也无从得知。但从那一天起,她的一家人就陷入灾难。由于事发突然,腾玉琴和上班的儿子、儿媳都身着单衣,只带了随身物品,还没有意识到他们已经失去了所有。

  被逐出家门的9个月里,腾玉琴只能借钱租房,靠人接济度日。

  去年5月,在办案警方的帮助下,腾玉琴回到家中。但是此时房子已是他人名下,屋内空空荡荡,不光财物、收藏品等全部丢失,就连各类证件和家具用品也都被搬空。

  “家里什么都没了,连小孙子的衣服都没留下。”腾玉琴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腾玉琴是新元酵素非法集资案的受害人之一。2015年至2017年,北京新元盛业生物科技公司(下称“新元公司”)宣传其研发的浓缩酵素有治疗癌症、“返老还童”的效果,吸引了不少老年人的关注。但是新元酵素产品价格高昂,一盒就要数千元,普通人难以承担。

  新元公司称,老人不需要掏一分钱,只要把房产做一年抵押就能免费获得酵素产品。抵押程序也由新元公司包办,其负责找放贷人,并且负担全部借款利息和本金,老人只需要在公证处配合签字就行。

  据腾玉琴回忆,因为拒绝配合新元公司人员的话术引导、否认要借款,她换了几位公证员,但最终还是完成了公证。

  随后新元公司以腾玉琴的名义办了银行卡,掌握了U盾,在放贷人打入借款的第一时间,就把资金转到了自己的账户。

  一些老人后来才发现,他们跟新元公司签的购买协议为一年期。不过在公证处他们跟放贷人签的借款合同期限却只有1个月或3个月。即便新元公司正常履行还息义务,但老人们很快就债务违约了。短短数月,他们不仅背上了沉重罚息,债务越滚越大,而且房产随时会被强卖。

  直至2017年8月,新元公司资金链断裂,实控人王淑芳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捕。于是,放贷公司“名正言顺”地开始清房了。据了解,新元公司抵押的房产有200余套。

  两年来,腾玉琴等人一直在向公证处索要包括借款合同在内的各项公证文书。但到直到目前,她还是没有拿到一份文件,仍不知道当初在公证处到底签了哪些合同,也不知道是谁向自己借了钱。

  落入圈套,一无所有

  近期,有媒体报道了中安民生非法集资案,其操作手法和新元公司十分类似,涉及抵押房产则达到800多套。

  2014年至今年初,北京中安民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安民生”)打着“民政部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以房养老专项基金”的旗号,招揽老年人投资私募股权项目,声称有国家基金托底,不用担心投资失败。

  和新元酵素案相似,投资中安民生也被宣称为“不需要掏一分钱”,只要把房产抵押给公司指定的金融机构,就能享受一年6%左右的收益,贷款利息由理财平台负担。

  今年83岁的北京某中学退休校长李振海,是中安民生案最早的一批受害者之一。

  “我现在一无所有了,要没了这点退休工资,连吃饭钱都没有,只能流浪街头。”李振海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被逐出市区的两套房产后,他目前和生病的老伴租住在偏远的郊区。

  2015年初,中安民生开始开展“以房养老”的政策培训,以招揽老年人。李振海在听课之后,对公司产生了一定的信任感,于是决定参与投资。

  当年4月23日,李振海在公司业务员和金融中介的带领下去方正公证处办理房产抵押公证。他被告知“就是办个手续,跟你无关,办完就能领养老金了”,他所不知道的是,他签名的一大摞文件里还包括强制执行和全权委托他人代理卖房手续的公证材料。

  仅一个月后,他就被自称“银行”的放贷公司催债。一共350万元贷款每月就要还15万元,年化利率高达51%。李振海无法承担,只得任由对方找下家转贷,债务由此越滚越大。

  2015年10月22日,李振海在朝阳区的房产突然被占据,有社会人员将其还穿着睡衣的儿子逐出家门。原来,放贷人凭借公证处出具的强制执行和委托材料把老人的房产给过户了,价格265万元,大约只有当时市场价格的一半。

  李振海意识到了严重后果,次日一早,便赶紧来到方正公证处准备申请撤销位于海淀区的另一套房产的委托卖房买卖的公证书。

  在公证处,他一直等到下班时间,才拿到了申请撤销材料,正准备办理时,却发生了令他意想不到的事情。

  根据接警记录,当天下午,两名男子突然进入方正公证处,将李振海拖拽至楼层的走廊,并撕毁了他手中的全部材料。

  李振海当时并不知道,他失去的第二套房子就是在这天过户的。

  游走在灰色地带的“黑小贷”

  今年5月14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播放了一期《“套路贷”里的套路》节目,是关于广艳彬集资诈骗案的受害者高女士和其放贷人之间的官司。

  广艳彬案是2014年至2017年发生的一例虚构投资理财项目、吸引老年人抵押房产投资的诈骗案。2018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广艳彬集资犯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焦点访谈》节目介绍,高女士通过抵押房产借款200万元,不料半年后,房子被放贷公司擅自过户了,因此跟放贷公司对簿公堂。

  朝阳区法院法官认为,案件表面看似一个欠钱不还之后处置资产的借贷纠纷的案子,法律文件完备。但是,案件背后可能有隐情。放贷公司逾越了司法审判,滥用代理权,恶意串通他人,将高女士的房产过户到关联人的名下,侵害了高女士的权益。

  因此,法院最终将涉案房产判回给了高女士。

  面对镜头,放贷公司当事人、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龙学武说“你别录了,把手机放下来!”关于案件里的种种疑点,他都拒绝回应。

  那么“套路贷”的套路里究竟有什么隐情?

  从龙学武的微信朋友圈里或许能看出一二。除了直播社会人员催债清房,以及寻找同行接单,他还经常发布“建委办理房屋抵押加塞”、“非房主本人过户和抵押房产”、“公证处找关系”等信息。

  他的工作是锁定有房产的老人,带老人办理各项公证、办理房产抵押、实施卖房买卖等。

  在中安民生、广艳彬、新元酵素等案件中均有龙学武的身影。他和背后出资人王正庆、王跃父子,以及清房领队逯强组成一个团队,是北京系列套路贷案件中的一个典型代表。

  “一些不法分子在制度体系里能像泥鳅一样钻来钻去。相比之下,老年人在签订合同、走公证程序及办理其他法律手续方面,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容易在诱导下签署很多对自己不利的文件。”北京律师齐正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齐正认为,一些放贷机构和个人利用了仲裁、公证等法律工具的便捷性,绕开审判这道法律的最后防线,直接强行收房,理直气壮地进行着看似“合法”的非法活动。

  案情材料显示,龙学武团队收取利息畸高,如300万元借款打入老人账户后,其中75万元立即打回给龙学武,也就是25%的所谓“砍头息”,此外还要分给理财平台业务员25万元,真正借给老人的只剩200万,而且每月利息达7.5万元,年化利率高达45%。

  由于借款期限只有短短数月,一旦理财平台违约不偿付利息,逯强等清房人员就会采取辱骂、贴标语、堵锁眼等软暴力向老人催债,趁老人还蒙在鼓里时,迅速过户房产,强行入住,甚至使用非法拘禁等手段侵占房屋、驱逐老人。资金流水显示,“清房工资”一笔就有5万元。

  第一财经记者获得的资料显示,至少有13户受害老人的放贷人都是王正庆父子,老人要么房产被私下过户,要么主动卖房偿债,涉及房产在当时的市场总价高达3910万元。

  记者梳理统计的上述各个案件涉及的1200多起涉及房产的借款案例,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小贷公司、典当行、P2P、金融服务外包公司人员,操作手法和龙学武团队大同小异,其中就有近日朝阳检方受理的李国彬、胡明凯团伙案。

  他们打着“小贷公司”、“银行”的名义,或者依附在持牌的金融机构内部,在法律和监管的灰色地带游走,许多至今仍然逍遥法外。

  2017年9月,龙学武曾被警方拘捕,不久获释。在龙学武团队所涉12起案件中担任公证员的杨某舟于今年2月被逮捕。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维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套路贷”的最终目标不是利息,而是借款人所拥有的价值更高的财产,比如房屋等。

  他认为,“套路贷社会危害已经远远高于高利贷。包括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扰乱金融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以及催生出的各种刑事犯罪,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等等。”

  今年4月9日,全国扫黑办举行首次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份文件。

  文件称,“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文件还指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公证难公正?

  2018年10月,央视新闻频道播放了一期《针对老年人诈骗手段眼花缭乱,“馅饼”可不好捡》的节目。

  节目中,卫生部退休干部张光兴是新元酵素案受害者之一,他先后在中信公证处和方正公证处签署了一共400万元额度的借款合同。在被放贷人赶出唯一住所后,他和妻子居住在仅有8平方米的地下室。

  据报道,公证员对85岁的老人因买房巨额借款的事项进行公证,并且出具强制执行书,一旦老人违约,便由陌生人替其处置房产。报道对公证程序提出了质疑。

  我国法律规定,公证处是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在日常生活中,办理委托、继承、证明亲属关系等等都需要经过公证程序来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

  公证处也会对借贷合同进行公证预防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大大节约司法资源,也顺应民间借贷行业的发展。

  不过,由于近年来全国多地出现的涉及房产、金融诈骗的“套路贷”案件,公证员为虚假事项办理公证。2017年8月,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

  《通知》要求,公证机构不得为民间借贷合同进行公证,不得出强制执行书。另外,在涉及卖房委托公证时,不得一次性把抵押、买房、解押全部写上,不得公证代收房款等内容。

  也就在2017年8月,方正公证处因管理不善开始停业整顿3个月,原主任王士刚被免职。

  今年年初被批捕的多名公证员中,有8人来自方正公证处。据了解,该公证处另一名公证员赵某宇因涉及北京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蕾10亿元虚假标的案,已于2018年8月被上海警方逮捕。

  “这些都是法律专业人士,公安如果没有掌握确切的证据,不会轻易抓人的。”前述法律人士认为。

  根据规定,公证处办理公证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不过,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的30多位在方正公证处签署借款合同的“套路贷”的老人中,绝大部分经索要仍无法获得公证书、公证发票,以及公证现场的监控录像资料。

  已经取得部分公证文书的老人发现,有的不同受害人的询问笔录内容竟然完全一致。他们认为,公证机构没有认真核查借款事项的真实性,也没有做必要的风险提示。有的老人则对记者表示,没有见过所涉事项的公证员。

  “你们的合同我看也看不懂,就没看。”公证员王某杰被捕前曾对其出具公证书的相关当事人表示。

  知情人士向第一财经记者透露,方正公证处可能还存在公证员伪造和隐匿公证书的情形。在86岁老人张增印所涉案例中,公证处在法庭上否认给老人办理过借款合同公证,但之后警方从公证处内部获得了该项公证书。

  另外两个案例中,公证处在没有通知老人或老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有公证员私下制作了老人委托他人卖房的公证书,使得放贷人员能在次日进行房产过户。

  棘手的案子

  今年4月,北京二中院认定,放贷人违背张光兴的意愿将其房产过户,因此维持原判,将把房产归还给老人。

  张光兴是幸运的。从各法院的审判结果看,目前只有少数老人能要回房产。而一旦进入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者被放贷公司过户给了善意第三人,房产回到老人手中的可能性就基本没有了。

  齐正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这类案件的审判中,放贷人故意区别借钱人和卖房人,绕开物权法关于债权人不得受托卖房的规定,并编造一些看房、交易的过程,造成善意取得的假象,还在卖房合同中设定自由定价条款,最终以显著低价过户房产,从法律层面上看似“完美”。

  为了查明事实真相,去年,公安部门将新元酵素非法集资案涉及的200多套房产统一查封,为期两年,为受害老人留出了两年挽回房产的窗口期。

  然而,即便老人打赢了房产官司,但仍要面临还钱的诉讼。

  6月18日,就张光兴案,法院再次开庭,放贷公司要求张光兴偿还440万元,并支付每月8.8万元的利息。放贷公司一方法律文件齐备,有借款合同,又经过了公证,所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在齐正看来,套路贷案件十分复杂,不法分子故意割裂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否认与理财平台相关联。而在单个案件中,法院往往只能基于局部法律事实进行审理,因此,需要关注到老人为什么巨额借钱,这些钱又去了哪里?

  “此类案件中,最表面最基础的行为就是借款行为,由于一些不法分子也非常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和其他手续造得已经很完善了,就给法官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李维强律师认为。

  他建议,受害人在应诉时要多方收集出借方与理财平台之间恶意串通的证据,还原案件的事实真相,从而引导法官透过表象看实质。同时还要积极刑事报案,一旦公安机关立案,就可以申请法院将民事案件以涉嫌犯罪为由移送公安机关。

  目前来看,由于获得公安立案的套路贷案例还相对较少,老人们难以掌握放贷公司和理财平台之间往来的证据,因此在局部案件审理中处于劣势。

  不过,今年3月,新元酵素案受害人刘春良打赢了一起借款官司。

  案中,中国对外经贸信托和刘春良签署了借款合同,随后出借人把这笔债权转让给了北京蜜蜂汇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蜜蜂汇金”)。蜜蜂汇金因无法过户房产,就刘春良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110万元借款本息。

  虽然法庭上,蜜蜂汇金极力撇清跟新元公司的关系,坚称自己和出借人都不存在非法集资的问题。但是,法院认为,双方纠纷与新元酵素非法集资案有关,因此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蜜蜂汇金的上诉。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着力避免违法犯罪分子披着民间借贷外衣、套用司法保护的情况,特别要注意甄别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 诈骗等新型犯罪。

  对于各地涌现的套路贷,近两年来,司法部门不断出台通知,金融监管部门也对小贷行业实施了空前的监管措施,遏制了民间借贷走歪路的势头。

  但故事到这里并没有结束。

  近来,套路型借贷活动仍然保持活跃,并且不断升级进化,由持牌金融机构取代了过去的小贷公司或放贷个人,签署制式合同,随后转贷给第三方来规避风险。金融机构凭借完善的法律风控措施,扮演套路型贷款的“通道”角色。

  今年4月以来,中安民生、理房网(理房(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融房网(融房(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以房屋抵押借款为资金来源的理财公司先后爆雷,涉及房产总数大约1300余套。

  4月,中安民生实控人李佳豪等88人被警方以涉嫌非法集资刑拘。同时,各家放贷公司也开始要求投资者还钱,中安民生涉及放贷公司多达82家,除了小贷公司、典当行、网贷公司,还有不少银行和信托公司。

  以五矿国际信托为例,公司至少与42位中安民生受害者签署了借款合同,但随后把债权和抵押权转让给了信用保险公司阳光信保,催债则交给贷后处置机构米仓财行等进行。

  截至发稿,五矿国际信托尚未回复第一财经记者的采访函。

  第一财经记者调查还发现,受害人在公证处订立借款合同时,借钱理由是做生意而非投资中安民生,并且使用放贷公司提供的虚假营业执照。受害人向银行申请借款时,业务人员还会提供伪造的装修合同、MBA录取通知书等材料范本。

  齐正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这些持牌金融机构也不能免责,他们有义务对申请贷款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收入情况、还款来源、还款能力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等多渠道进行调查核实。

  “(金融机构)为了放款而放款,将风险都归于借款人一方,是不公平的。即使将债权转让出去也不能消解了第一手债权人违规的事实,并且把债权转给不持牌的不良资产催收机构也是不合法的。”齐正认为。

  在李维强看来,无论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还是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于一些明显不合情理、不合法规的贷款行为,只要稍加审查注意,就会产生怀疑,不会轻易作出审批或公证。“但这个责任是审查不严的过失,还是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的故意?还有赖于公安机关在具体案件中所取得的证据来证实。”他表示。

  他认为,“套路贷”行为有着很大的欺骗性。如果受害人能够不贪图小利,不轻信犯罪分子所蛊惑的那些可以不劳而获的花言巧语,就会大大减少受骗上当的可能。

  他提醒道,“在签署合同和一些其他法律文件时,一定要认真仔细的看清看懂内容,在自己已经明确的知晓并做好承担该法律后果时再签字。实在拿不准时可以先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后再做决策。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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