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上市银行出大事:竟被查出12大违法违规行为 同业和理财是重灾区
摘要: 这家上市银行出大事:竟被查出12大违法违规行为 同业和理财是重灾区
银保监系统强监管仍在持续中。
日前,天津银保监局披露2019年1号、2号行政处罚,对天津银行的12项违规行为罚款660万元,同时有关负责人被予以警告。
天津银行领660万巨额罚单
银保监会官网显示,3月1日天津银保监局公布该局辖区内今年的第一号罚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天津银行主要负责人为李宗唐,该行存在12项违法违规事实。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天津银保监局决定,对天津银行罚款人民币合计660万元。
同日,天津银保监局还公布了针对天津银行施远的二号罚单,指出施远对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业务违规接受政府确认函”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天津银保监局决定,对施远作出警告处罚。
综合处罚信息中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和行政处罚依据来看,天津银行12项违法违规事实主要集中在同业、理财等业务领域。整体而言,就同业业务方面,天津银行涉及“八宗罪”。
其一,天津银行未按业务实质准确计量风险、计提资本与拨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此外,按照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适用250%风险权重。针对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也有明确规定。
其三,天津银行为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项目提供授信。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十六条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授信: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环保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其四,天津银行违规开展土地储备融资业务。按照处罚信息,此条同样违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区应当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其六,天津银行同业业务违规接受政府确认函。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要求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并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其七,天津银行很难过同业授信资金回流购买本行理财。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其八,天津银行与未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内的客户开展业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第七条显示,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由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业内人士表示,同业业务是当前银监会检查的重点,特别是在金融去杠杆大背景下,防控金融风险、收缩同业业务成为当前银行去杠杆、防风险的重要内容。由于银行的资产端主要是信贷、同业资产和债券资产,其中同业资产灵活度最高,收益率又最低,因此在同业规模收缩及MPA考核背景下,同业资产是优先被抛售的资产。
从传导链条上看,商业银行压缩同业资产,会降低融出意愿。未来在央行、银监会、资管新规等严监管形势下,同业投资业务难超以往的增速,同业收缩走势仍将继续。
理财业务涉四大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到理财业务中,天津银行主要在4个方面踩了监管红线。
第一,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未严格分离。风险隔离是指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建立符合理财业务特点的独立条线风险控制体系;同时实行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第二,面向一般个人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违规投资权益类资产。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此外,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第三,同业理财产品误导销售。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四,同业理财产品投向未持续披露。《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此外,该行为还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具体如下: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2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召开吹风会,五个相关部门负责人齐出马,分别介绍了目前银行保险业运行情况,并就市场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回答记者提问。银保监会创新部主任李文红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强对银行理财业务过渡期整改的监督指导,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和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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