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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配套细则征求意见 为转板和重新上市立规

发布时间: 2012-12-02   作者:   来源: 人民网  
摘要: 退市配套细则征求意见 为转板和重新上市立规

  昨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配套业务细则征求意见稿,就退市整理期、退市股份转让服务以及重新上市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上市公司退市相关事项作了制度安排。在退市整理期方面,沪深交易所均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沪深交易所均规定,退市整理期制度适用于其股票被沪深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上市公司,其中包括《股票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并被交易所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司。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在退市整理期间连续计算。限售期限未届满的,相关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内不得流通。

  上交所规定,对于在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实施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仍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允许公司于上交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选择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重组事项。

  上交所规定,在交易安排方面,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但期间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简称、涨跌幅限制、行情显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项,适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

  深交所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间的股票其证券简称均更改为“XX退”,即时行情另板揭示。

  在重新上市方面,上交所规定,退市公司自其股票进入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后,可以向上交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对于不配合退市工作的,上交所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

  深交所规定,所有退市公司应在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至少十二个月后方可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就该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沪深交易所均规定,自受理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的六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公司重新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交所规定,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后沿用其终止上市前的股票代码,重新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应为其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上交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最后一个转让日的成交价。

  为保证公司重新上市后稳定运作,避免大股东和管理层股份减持对市场的影响和冲击,深交所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三年内不能流通,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在重新上市后的一年内不能流通。

  在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方面,上交所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可以自行选择其股份挂牌转让的场所: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

  上交所规定,退市股份转让系统不设置代办券商,所有券商均可接受客户委托;为降低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可以电子方式进行,无需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记者 包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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