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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银监会消保局应当尽快制定消费者维权程序

发布时间: 2012-12-20   作者:   来源: 人民网  
摘要: 学者:银监会消保局应当尽快制定消费者维权程序

  金融消费纠纷的增多,让公众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消费者保护局(以下简称消保局)寄予厚望。该局于今年成立,目的是保护银行消费者权益。那么,银监会消保局为此该怎样作为呢?

  全额罚息是一种霸王条款

  “差12元没还清,却被银行全额收取罚息。”南京某中学教师韩先生告诉记者。今年5月,韩先生在当地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7月份使用信用卡消费了1512元,而他向发卡银行偿还了1500元却忽略了零头,因此被银行按照全额贷款收取了罚息。

  上海的王女士也因用信用卡消费后,少还了50多元贷款,而被银行按贷款全额收取了罚息。

  “银行卡有两种,一种是借记卡,一种是信用卡。借记卡是要先存钱才能用钱,我们的工资卡都是借记卡;而信用卡是先用后还,只有信用卡才会出现罚息的情况。”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陈颖说。

  她向记者解释,信用卡是一种消费信贷,银行会给持卡的消费者一个信用额度,消费者可以在信用额度里刷卡消费。如果在银行规定的账期里还钱,是不收取利息的,但如果超过账期还钱,银行是要收取罚息的,实际上就是贷款利息。

  “争议在于银行收取利息的基数。如果违约的话是应该处罚的,但全额罚息是不合理的。按道理是针对消费者没还的那部分进行罚息,不应该对消费者还了的部分进行罚息,全额罚息也是信用卡消费中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问题。”陈颖说。

  在她看来,银行在为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要交代清楚是不是全额罚息,而目前银行在告知方面做得还很不到位。

  “全额罚息是银行业的一种霸王条款,很多消费者缺乏对此的了解,往往不会为了几十元或几百元的罚息,耗费精力去维权。”山东律师王新亮说。

  为此,王新亮在11月5日向银监会发出邮件,建议取消银行业内的全额罚息等条款,这一申请已被银监会受理。“媒体报道之后,我收到全国各地消费者的咨询电话和网友留言,有些人甚至还因为无力偿还银行全额罚息,被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新亮告诉记者。

  对于消费者因全额罚息而起诉银行能否胜诉的问题,王新亮认为,“胜诉几率很小,因为银行会拿出当初办理信用卡的合同。只有废除全额罚息条款,才能保障消费者权利不受侵害。”

  “除了信用卡全额罚息产生的纠纷比较多外,争议比较多的还有银行收取手续费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银行服务不到位,满足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陈颖说。

  据统计,2011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的金融领域投诉3919件,消费者针对金融领域的投诉呈逐年增多的趋势。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信用卡办卡容易销卡难,收费名目繁多”,“银行单方面为消费者制定服务项目,未履行告知义务乱收费”等。

  “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金融领域投诉率逐年上升,也促使银监会成立了消费者保护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告诉记者。

  在他看来,当前银行业内存在霸王条款以及乱收费现象,侵害了消费者的诸多权利,银行监管部门有必要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银监会成立消费者保护局最根本的行政理念应当是保护消费者。银行是商业利益,消保局只有站在消费者一方,才能起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刘俊海说,“从营造一个良性的消费环境的角度来讲,也有必要成立消费者保护局。”

  消保局应当尽快制定消费者维权程序

  银监会网站的消保局一栏写着,消费者保护局的职能为“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法规”、“建立并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机制”、“建立并完善投诉受理及相关处理的运行机制”。

  “目前很多银行没有设立受理消费者投诉的部门,消费者在投诉时也没有明确的投诉部门和流程。”陈颖说,在她看来,银监会成立消保局,首先要敦促银行业制定消费者投诉程序,明确消费者投诉的每一个流程,比如说如何投诉,投诉以后具体哪一个部门给予反馈,反馈的时间又是多久。

  一些网友还提议,“为了方便信息反馈,消保局最好设立一个独立的网站,并且开设官方微博,每天在网上实时公布工作状况,公开透明地与网民互动,才能赢得社会公信力”。

  对于金融消费者维权现状,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曾做出“维权程序不健全”的评价。他表示,“由于金融稀缺性带来的金融机构的特殊地位,公众投诉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往往无疾而终,甚至求告无门。”

  “因此,成立消费者保护局的目的是建立畅通的消费者维权通道,降低金融消费者维权成本。银监会消保局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政策,敦促银行业制定受理投诉的机制。”刘俊海说。

  在他看来,银监会消保局不仅能够起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功能,而且也可以在银监会内部起到权力制衡的作用。

  “对银监会其他部门出台的危害消费者权益的政策提出反对意见,实际上这也是银监会内部的一个权力制衡机制,例如,对银监会出台的制度设计进行反思和审查,将霸王条款彻底废除。”刘俊海说。

  据记者了解,当前成立消保局的国家部门屈指可数,而目前解决消费者纠纷的主要途径则有“协商、消协调解、行政调解、仲裁和诉讼”五种方式。

  “当前行政调解的渠道还没有彻底打通,就以银监会为例,未成立消保局之前,如果金融机构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消费者都不知道该向哪个行政部门投诉。”刘俊海表示。因此,他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民航、交通、铁道、住建部等,都有必要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方便行业内的行政调解。”

  专家建议出台专门法规

  其实,银监会在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之前,也在治理银行业的不规范收费。今年8月,银监会法规部主任黄毅透露,“准备于明年实施规范银行业收费行为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但在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看来,正在征求意见的《办法》是值得肯定的,但银行制定收费政策环节缺少了征求消费者意见的部分。没有平等协商的听证环节也难以减少银行的收费项目。

  “维护消费者权益不能仅靠对银行的约束,归根结底要凭借法律的力量。”刘俊海提议,“应该出台一部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今年“两会”期间,一些金融界人士提出了“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党校常务副校长周逢民认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不足,缺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

  周学东建议,“构建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在他看来,“这些法律应当包括界定金融消费者的范围,界定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

  “尽管没有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当前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含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并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正在修订,修订后的法律将更加关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刘俊海说。

  在他看来,当前银监会应及时出台部门规章,特别是明确消保局的工作流程、内部分工以及与地方银监局的关系。同时现有的《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法》也要适时修改,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明确消保局的职责。

  “除了在法规层面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外,还须规范银行收费行为”,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解决银行收费项目多等问题,最终要靠竞争机制。充分竞争以后,一旦银行定出的价格高,就会失去竞争力,失去消费者。

  本报北京12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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