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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取消基金审核通道制 或现首只清盘公基

发布时间: 2012-12-14   作者:   来源: 人民网  
摘要: 证监会取消基金审核通道制 或现首只清盘公基

  中国基金产品审核制度迎来全面改革。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发布消息称,近日发布实施《关于深化基金审核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深化审核制度改革的通知》)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作为配套措施配套措施,全面改革基金产品审核制度,将取消基金产品审核通道,公司可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上报数量和类型。新规将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据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此次基金审核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取消产品审核通道、缩短审核期限和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基金的退出机制。上述负责人还表示,作为改革配套措施,基金部发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作为产品审核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并将于近期上线运行基金网上电子化申报和审核系统。

  “准备案”制

  据了解,自2004年证监会即开始对基金产品审核实行通道制,经过多次改革,审核通道增至6条,即基金公司可同时上报六只基金产品,分别是3只普通型产品、1只创新型产品、1只QDII产品和1只发起式产品。此次改革后,基金的审批通道将彻底放开。

  上述证监会负责人表示,取消产品审核通道后,基金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上报数量和类型。但仍然需要审核,至于何时可以实现注册制,目前没有时间表,要视基金法的修订而定。

  对此,一基金业内人士指出,今后基金公司自行决定上报数量和类型,这将使各家基金公司可根据自身的优势确定产品策略,有利于各家基金公司发展差异化竞争。他并称,近期基金公司申报产品获批的速度已经大大加快,而通道限制放开后,产品审核流程进一步简化,效率将进一步提高。取消产品审核通道实质上可视为“准备案”制。

  此外,基金审核即将发生重大变革的还包括:缩短产品审核期限。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指数型等常规产品,实行简易程序,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原则上不再组织产品沟通会;而创新型产品及特殊产品如QDII等采用普通程序,要上产品沟通会,即仍规定在六个月内进行审核。

  该负责人还强调,无论机构准入还是产品创新,都将尽量降低门槛、弱化审批,更多地关注对程序和行为的检查,更加注重风控合规,从以审批带动监管的模式逐步转变为以检查带动监管的模式。

  据悉,截至11月底,今年以来共有219只基金完成募集,募集金额5337亿元,超过了2006年和2007年4000亿元的水平。

    或现首只清盘基金

  除了基金审核变革,证监会昨日也提到要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基金的退出机制。

  “随着产品审核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未来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规模较小的‘迷你基金’。”上述负责人称,监管部门鼓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管理成本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自动终止清盘或合并条款。

  对此,一位基金经理对早报记者指出,此前由于审核制的存在,基金公司发产品耗时较长,投入较大,容易形成“有了就不愿意清盘”的状况。

  可查资料显示,自从2001年首只开放式基金诞生之日算起,至今尚未有一只公募基金因此清盘。即便触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清盘红线,基金公司也会通过自购基金、帮忙资金申购的方式使其摆脱清盘风险。

  也因此,业内人士称,在审核制取消的前提下,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终止清盘条款,比如基金净值、基金规模、持有人人数等方面的标准,国内公募基金或将出现首只清盘的基金。Wind数据显示,截至昨日有8只偏股型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清盘红线。

    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基金审核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12月13日,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深化基金审核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及其配套措施。

  新政取消了基金产品通道制;简化审核程序,缩短审核期限;实施网上审批,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通知》及配套措施涉及的新政,将原本6个月的产品审核期限进行简化;取消了产品审核通道,以往各公司每个类别的只能申报一个产品的惯例被打破。同时,证监会明确提出,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基金的退出机制,也为基金行业敲响了警钟。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取消产品审核通道,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上报数量和类型。

  (二)缩短产品审核期限,常规产品按照简易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实行简易程序审核的常规产品包括普通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指数型、货币基金、发起式基金、常规QDII产品及单市场ETF。对于分级基金、理财基金、跨市场(境)ETF以及其他有特殊安排的基金产品,考虑到产品尚不成熟或运作机制复杂,暂不实行简易程序。

  (三)实行基金产品网上申报与审核。作为改革配套措施,监管部门将发布适用于各类常规产品(股票、混合、债券、指数、货币)的基金合同填报指引。同时,推出网上电子化申报和审核系统,通过电子化提高审核效率。

  (四)推动各方归位尽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基金行业创新和发展的责任主体首先在于机构自身。基金公司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申请材料,加强对申请文件的内部审查。托管银行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对申报的产品进行认真复查,确保能够充分履行职责,例如投资运作的可操作性、投资风格的可监督性等。律师事务所应当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作用,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做出全面核查,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上述各类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未能履行职责,导致募集申请材料存在违规条文、重大差错或者产品运行出现风险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基金的退出机制。随着产品审核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未来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规模较小的“迷你基金”。监管部门鼓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管理成本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自动终止清盘或合并条款。

  基金监管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始终坚持“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工作思路,坚定不移地采取了一系列市场化改革措施,努力做到“放得更开,管得更好”,进一步优化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为进一步放松产品准入,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加快发展,基金监管部发布实施《通知》,全面推进基金产品审核市场化改革。同时,基金部发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作为产品审核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并将于近期上线运行基金网上电子化申报和审核系统。

  该负责人表示,在公募基金领域,中国证监会将不断拓宽基金公司业务范围,松绑投资运作限制,优化公司治理,提高公募基金行业的整体竞争力。无论机构准入还是产品创新,都将尽量降低门槛、弱化审批,更多地关注对程序和行为的检查,更加注重风控合规,从以审批带动监管的模式逐步转变为以检查带动监管的模式。

  一位基金公司的高管表示,新政的出台松绑了基金产品的申报限制,将促使更多基金产品出现,同时这一现象也可能令基金公司的产品数量更加分化。实力雄厚的公司将拥有更多产品,而小公司基于成本的压力,申报的积极性不会太高。

  同时,基金产品的极大丰富,或将出现更多的“迷你基金”。因此证监会鼓励基金公司建立基金退出机制,实际上正是考虑到了这一可能发生的情况,而基金产品的清盘,最终也会加剧行业的分化,市场将决定谁会在竞争中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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