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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实施"三书一制严格环保卫士"管理

发布时间: 2017-06-19   作者:靖江企业家协会会刊编辑   来源: 《靖江企业家》2017第6期  
摘要: 靖江:实施“三书一制” 严格“环保卫士”管理

环保工作好不好,队伍建设是关键。近日,市环保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实施“三书一制”管理办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全面强化队伍管理,打造高效、清廉、务实、为民的“环保卫士”。

“三书一制”即函询书、约谈书、整改书和问责制,通过从“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直至行政问责的渐进式教育管理,不断提高环保工作人员的履职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政意识,切实解决“中梗阻”问题。

根据管理办法,市环保局建立由局纪委书记任组长,局纪检监察室、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的效能督察组,通过执法督察、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对环保工作人员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遵守环保禁令、依法履职、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发现问题的,且尚未达到党政纪处分情节的,分别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发现科室(部门、队)或工作人员存在问题线索后,效能督察组依照规定程序调查核定有关事宜、证据并听取被调查人意见,调查工作一般应在10日内结束,提交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启动“三书一制”工作程序。

对无法核查的问题线索,由效能督察组下发《函询书》,要求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项予以说明,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对已经核实的苗头性问题,情节轻微的,由效能督察组下发《约谈书》,对当事人进行提醒谈话,开展批评教育。对已经核实的苗头性问题,情节较重的,由效能督察组下发《整改书》,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检查,制订整改措施,并迅速整改到位。对当事人整改不力以及符合问责情形的,启动“问责制”,由效能督察组提请局纪委向被问责人下达问责决定,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就问责的事项向局党委提出书面申诉,局党委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环保工作人员凡被问责的,在当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科室(部门、队)凡被问责的,在当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先进科室(部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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