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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印花税法》实施有哪些重大变化?

发布时间: 2022-08-30   作者:靖江中鸿天衡税务师事务所 朱丽斌   来源: 《靖江企业家》2022第8期  
摘要: 新《印花税法》实施了,有哪些重大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了,解读新税法,对比旧条例,提醒大家关注以下几个重大变化:

一、调整了征税范围

1、明确权利、许可证照不再缴纳印花税

2、将证券交易正式纳入征税范围,明确了证券交易的征收对象。

二、降低了税率

1、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从原先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2、部分产权转移合同降低税率: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印花税税率从原先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3、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率从原先按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二点五,将财税〔2018〕50号规定直接纳入立法。

可以说,原先按万分之五征税的税目,进行了全部或部分税率下调。目前仅余产权转移书据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股权转移书据”需要按万分之五缴税。

三、明确增值税不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印花税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这就要求企业在签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必须列明该合同项下的增值税税款,需要企业对涉税合同加强管理。如果纳税人签订合同是含税价,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的,则需按全额计缴印花税。

四、取消了尾数规定,直接按实际计算税额纳税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新的《印花税法》直接取消了该规定。

也就是说,自2022年7月1日起,纳税人计算印花税时不用四舍五入了,以后你算出来多少就是多少,再也不用担心应缴与实缴的差异了。

五、同一应税凭证由多方所持, 调整了计税金额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新《印花税法》规定: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这一调整,更显公平和合理,使得仅对涉及本身部分金额进行计算缴纳印花税。

六、新增了印花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对于境外个人如何缴纳印花税,能否实行源泉扣缴,都没有规定。这次立法增加了此方面的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七、明确了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对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的规定并不明确,刚通过的印花税法明确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纳税地点:

纳税人为单位: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納印花税

纳税人为个人: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八、取消了轻税重罚的做法,统一按征管法执行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了4种违反条例的情形及处罚措施,体现的是轻税重罚的原则,新的《印花税法》取消该规定,统一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九、纳税方式有变化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印花税实行纳税人购买并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纳税方法;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以采取按期申报纳税方式。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印花税票保管成本高,贴花纳税不方便,纳税人大多选择汇总申报纳税,较少采用贴花纳税。同时,随着现代化信息技术发展,出现大量电子凭证,难以再采用贴花的纳税方式。为适应发展需要,新《印花税法》不再强调贴花纳税方式,而是增加其他完税凭证申报纳税,这也体现了纳税方式与时俱进。

十、确认了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虽然对此没有规定,但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新《印花税法》明确: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注意的是,其他相关方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如若订立电子订单,则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靖江中鸿天衡税务师事务所 朱丽斌) 

匿名网友 于 2022-09-18 11:11 评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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